关于酒店式公寓的住宿发票以及经营资质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0-02-10 16:12:49
问题描述:
09年1月17日,我入住了南京市的一家酒店式公寓,双方谈妥了价格后,我决定入住一个月,包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收取了我2600元的房租已及2200元的押金后,我向店家索要发票,店家说他们只有收据,等有了发票再给我,于是店家一直拖延,并且开始不打扫房租卫生,服务态度极差,已经快一个月了,至今床单、卫生都不给予清洁!发票也不给!并且店家以“我们大年30要休息回老家”为里有,让我大年30中午前必须搬出去!我是入住30天,收据上也写的很清楚日期,店家这样突然让我搬出去,我该怎么维权?并且仔细查看了那张收据,上面的公章是正方形的,我记得一般公章都是圆形的吧? 店家给我的收据上,盖有正方形公章,写的是:南京**通讯设备经营部 我去查了一下这个公司只不过是可以经营通讯器材的公司,无权经营宾馆酒店类的。
现在,希望咨询律师,这个民事纠纷,我该如何去维权?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