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关于孕期病假所需提供哪些医院证明,劳动法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0-04-04 18:15:20
问题描述:
我现在怀孕8个月了,4月预产期;我是从09年12月份休的病假,假条为医疗本上的定点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但并不是在我每次孕检的医院;12的假条同意我按病假休息,但是后来我交1月假条的时候单位说还要提供相应医院开的病例和收据,否则连同12月的都只能按产假算。如果按产假的话,我生完以后就没假休了,单位说这是劳动法的规定,请问是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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