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务用工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0-02-08 16:39:40
问题描述:
我们是在07年7月份以劳务用工的名义被张家口市华宣劳务输出中心派遣到宣化钢铁公司工作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是07年7月到07年12月;第二份劳动合同是从08年1月到08年12月;第三份劳动合同是从09年1月到10年12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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