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无故解约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0-02-01 16:58:57
问题描述:
本人2001年供职一家五金厂,05年元月厂方才开始帮我投保,08年出新劳动法,厂方强制签定新劳动合同,合同期为08年到10年两年时间,现合同已到期,但厂方不续签合同,并明言可以现在走并补两个月工资(即08至10年合同期两年补偿金),如继续再做则不再续签合同,但我认为公司做出的补偿并不合理,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如果现在走,那么我应得到的合法补偿是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急!!!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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