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0-01-31 22:02:08
问题描述:
2003年7月31日,药房内部员工监守自盗被员工发现。药房保安部长受药房董事长委托,命令我们上班的保安在晚上21:30分药店关门后;留下来对偷窃本店贵重药品的内部员工;进行调查,在本单位办公室内,我被领导指派在领班旁,对其进行记录。对涉嫌盗窃犯罪的行为进行查证,并未实施对他人进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切是由领导调查和处理这件事。二个小时后,在晚上十二点过后,我被领导获准回家,。2003年10月22日,就是因为我作记录,被上公安局派出所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我实行刑事拘留限制人身自由28天。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现在既不对本案继续补充侦查,又不依法出具销案决定书给我。。2004年12月16日区检察院对我的问题作出了退回起诉,2004年12月17日区公安局作出了撤回起诉,我毫不知情。
查证属实的监守自盗行为为何不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因为作作记录就是犯罪,那窃贼就是功臣吗? 至今公安网站上还保留着我刑事拘留免予起诉的案底内容
这件事不知惊动了谁;来摆平了此事,公权对我的侵犯没有商量,帮帮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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