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我不再续签,单位是否可以收回我的投资股份?
更新时间:2010-01-30 14:33:43
问题描述:
我是原国有企业的员工,2005年企业破产重组募集股金时,我出资3万购买了3万股投资,经扩股送配现持有49500股投资份额。2009年12月31日我的工作合同到期后,我不再续签(我认为是自动终止合同)但单位要我写辞职报告,否则不批,我只好写了。但是在我办理离厂手续时,单位却提出让我退出1/3股权,并且在2009年度的分红中扣押了我的1.8万多全部红利不给我(2010年1月实施)。我请教各位律师单位有权这样做吗?另外说明:1.当时购买股份时分几种情形1是核心层即厂领导(30万-60万),二是中干及骨干人员(3万-10万),三是普通职工(0.3万-2万),如此确定的标准是当时的“托盘公司”即后来的新公司。2.公司依据的是2009年1月12日股份转让规定(非正常退休人员离厂的,将1/3原股份退让公司指定股东)。请回复我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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