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害人”提供的被告人不承认的复印件能做为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吗?
更新时间:2010-01-20 11:27:41
问题描述:
在一起被起诉为合同诈骗罪中,由“被害人”提供了复印件,内容是指证是被告人拿这个合同来欺骗,使其交付了款项。
而这个所谓的合同,其形式是复印件,是“被害人”说根据原件合同复印出来的。同时上边的合同签名,被告人承诺是自己的亲笔签名,但不承认造了合同,即不认可这个复印件。
“被害人”由夫妇两人作证,说见过原件,并由其常年法律顾问也作证说见过原件,但律师的证词是当时由“被害人”叫他去见证,在场是他们两个人,即律师没有亲眼见到被告人拿出“原件”协议。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否认这个复印件,因为不排除是”被害人“或其他人伪造了这种复印件的协议。
”被害人“不提供原件,及办案人员没有找到原件,现在问题是:
法院能以此推理为,被告人实施了伪造行为吗?
如果可以,那么是不是一个人的签名很容易被利用,然后被陷害吗?
请教: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效力要求非常严格。这个复印件被法院认定是定罪的证据,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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