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雇员的“重大过失”?
更新时间:2010-01-06 21:51:32
问题描述: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请问:第九条中雇员的“重大过失”包含哪些方面?是怎样去界定的?雇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比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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