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09-08-03 01:33:09
问题描述:
2008年7月11日06:10分左右上班驾驶期间,在禾祥西路白鹭洲十字路口右转弯时,撞到后面骑自行车的老人徐某的车右侧后尾部,造成老人摔倒,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责任全部由我方承担。
伤者经过两次住院(2008年7月11日至7月31日、2008年9月5日至11月14日)各项费用包括营养费共计人民币六万四百八十八元七角二分(¥62488.72)。已由我公司先行垫付现金。2009年7月14日我公司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四万零七百二十二元八角八分(¥40722.88)。保险理赔款与我公司垫付的总费用差额人民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五元八角(¥21765.84)。
公司考虑到我本人是在当值上班期间的职务行为,今天2009年7月30日公司作出协议如下:
一、公司愿意承担差额部分的86.7%,一万八千八百六十五元八角(¥18865.84);剩余部分13.33%(¥2900)全部由我本人承担。
二、若今后出现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其他问题时,公司和我本人应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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