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解散,公司总经理由于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是否合法合理
更新时间:2017-04-15 16:06:3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公司曾于2005年9月与个人合作,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持有50%股权。由于业务开展不力等问题,已于今年9月底召开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前述个人股东在此公司兼任董事,并于2005年11月21日由董事会决议聘任为总经理,薪酬待遇为月薪3万元人民币,由于此人既为公司股东又为董事,因此当时仅有董事会的聘任决议,并没有与他签订相关的劳动聘用合同。
现公司解散事宜已进入清算阶段,此个人股东提出公司此前未与其签订劳动聘任合同,因此向公司提出相应经济补偿。
请问律师,此要求是否合法合理,应如何应对,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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