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09-12-24 16:16:51
问题描述:
我与前夫在2002年底结婚,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协议中写明因男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约定房子归我所有。房子是在2006年以我的名字向银行申请按揭付款建起来的,协议中写明由男方每月按时将银行按揭款存入银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孩子的监护权归男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男方负责。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人民币作为经济帮助金。在离婚后一年的生活里,儿子有5个月是跟我生活在一起的,期间我并未向男方索要一分钱的抚养费。孩子的学费及和我共同生活期间的医疗费都是我一个人出的。协议履行了一年,男方以协议条款太苛刻为由反悔,从2009年11月停止支付银行按揭。建房时尚有5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工程承接方多次向男方追讨,男方说现在房子是我的又不是他的,建房子欠的钱应该由我来支付。对方就来到我家里闹,不胜其扰下我支付了这5000元工程款。约定的5万元经济帮助金男方也仅支付了两万多。请问我能不能向前夫追偿这5000元的工程款和要求前夫支付剩余的两万多经济帮助金及银行按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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