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及工伤待遇
更新时间:2009-12-21 14:26:39
问题描述: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平均月缴费工资具体是指什么工资?
以我姐夫为案例:
1 我姐夫因工受伤于2007年5月,他们公司在2007年3月才帮他参入工伤保险,以我的理解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是指受伤前2007年5月前12个月的工资,可法院却说公司帮买了工伤保险所以按2007年3月个人交纳基数903元为准,又因903元底于当地工资,所以又按当地平均月工资60%来计算,这合理吗?
2 医疗费总共用29986,公司只支付17000,其它费用全都是我姐夫垫支,治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录不符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而不支持我的医疗费请求,2007年6月多就所有的发票原件交给公司,公司也报了20000元的商业险占为已有,如果用药目录·治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有问题为什么公司不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我去医院整改,工伤保险所为什么指出具体什么地方不符合要求,也没有任何劳动保险所的证明法院就认为是用药目录·治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录而不支持我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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