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抵押物权”法律求助
更新时间:2009-12-18 09:40:30
问题描述:
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具有担保性质的《保证书》。保证书中明确承诺"我愿意用厂房和机械设备担保"。此保证书符合《担保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抵押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之要件。
问:1、该《保证书》是否具有与"抵押合同"同等的法律效率?
2、担保的厂房和机械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这种担保是否有效?债权人能否凭此《保证书》享有“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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