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更新时间:2012-03-28 10:46:04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将一笔款项借给他人,由另一人出据担保书,我与担保人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人到期如无法还款,由担保人负责将借款及利息还我,为此,担保人出据了担保书。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款,担保人向我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后,他向人咨询后任定他的担保为“一般担保”,故停止付息,要我先起诉。我现将担保书全文呈上,请帮我分析它是否“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书:福建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向朱某某借到人民币贰佰万元正,借期6个月。此借款到期后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无法偿还,本人愿意为其提供偿还责任,并从2011年12月20日起承担贰佰万元千分之三十的月利息至担保的贰佰万元还清为止。担保人:李某某。2011年6月21日]。该担保书虽提到“若无法偿还,本人愿意为其提供偿还责任”这种适用于"一般担保”的词语。但同时也用了“并从2011年12月20日起承担贰佰万元千分之三十的月利息至担保的贰佰万元还清为止”这一明确承担利息优先偿还责任的用语,并实质上代借款人偿还了约定的两个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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