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09-12-18 17:34:05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6年10月8日到北京市丰台区**队工作,并与2007年1月份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8年1月份合同到期,又与单位续签了五年,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12月31日,但是近日,单位以我请假过多为由与我解除了合同(单位有规定一年请假天数超过30天解除合同,但是我每次请假都会给领导打电话,每次都是经过领导同意的,而且从来没有人提醒过我请假天数),请问律师,劳动法中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可不可以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如何可以索要补偿,我可以索要多少?还有在这种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我可不可以索要一定的赔偿,如果可以,应该索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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