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提起诉讼应该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更新时间:2009-12-12 15:29:58
问题描述:
去年10月我买了一辆轿车,并通过经销商同上海金融公司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签合同之前经销商首先让我交了三千元的金融服务费,随后又交了四千元的车险续保押金,并签订一份《承诺函》。 今年续保时,因增加了《自燃险》引发争议。我向上海金融公司咨询,告之:保三项基本险加不计免赔,其它自愿。经多次协商未果,我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后经销商通知我必须将所购保险退掉,重回他们公司按他们要求购买保险,否则四千元押金不予退还。
请问:1、经销商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只是授权代办和见证人的作用,却让我与其签订《承诺函》并收取4000元续保押金,其做法是否合法?
2、《承诺函》是2008年10月15日签订,今年11月1日咨询上海金融公司后才发现其有问题,若按《合同法》第55条规定我的撤销权是否消失?
3.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若提起诉讼应该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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