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年481号第3条中25%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17-03-02 06:33:41
问题描述:
劳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25%都适用于那些项目,如果工伤期间的治疗费用,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工伤接触劳动合同后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一直未支付是否可以主张25%的经济补偿?
此行为又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十六条,是否可以主张赔偿,赔偿的额度是多少?
是否有明确的可以作为法律支持的说明性文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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