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是必须造成重大后果或重大损失?
更新时间:2009-11-24 23:44:14
问题描述:
我有一朋友因为没按规定审批建房,核发了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在没取得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超占地面积100多平方米(批准面积是125平方米)后被举报,媒体曝光,我朋友当时没去阻止。因为兰溪市在“两违”整治,被认定是“两违”期间未批先建。予以没收。已经建好4层(框架)加架空层,我朋友被检察院立案侦察后起诉,罪名是玩忽职守罪,已经被取保候审。我认为,我朋友不是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损失,请问检察院这样立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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