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终止因为期限届满?
更新时间:2004-12-04 23:49:01
问题描述:
我于2002年12月12日入职广州一家公司,同月16日公司通知我到其上海的关联公司上班.来上海后我与公司一直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04年6月公司要求我在两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我签字后并未留下签字日期.同年10月公司通知我领取劳动合同,我发现劳动合同上注明的劳动期限为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工资为510元每月,工种为营业人员(这些都是非本人手写的笔迹,也与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工作种类大相径庭),同时公司还在空白出粘贴了诸多条款且在我签字的下方手写了一个签字日期"2004年1月1日".2004年11月29日我得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内容如下"我们双方于2004年1月1日签定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31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经出现),现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2004年12月31日前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落款时间为2004年11月29日,公司在其上盖了公章),我领到此通知后办理了签收手续.
1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证据是什么?2从公司给我的书面通知来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是11月29日还是12月31日?我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办理终止劳动的手续吗?3入职后公司一直要求每周六加班半天而且没有安排调休,我可以取得加班工资吗?会不会因为已经过了劳动争议的期限而不能主张加班工资了?4公司明文规定于次年的一月份对服务满上一整年的员工进行考评,其结果作为发放年终奖的依据.我可以向公司要求年终奖吗?5我是在12月31日前还是之后离开公司对我保护更有利呢?需要向公司办理手续吗?6我可以向公司主张哪几项赔偿?恳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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