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行政处罚恰当否
更新时间:2009-11-10 11:07:05
问题描述:
我是破产单位的下岗职工,迫于生计于09年8月初开始在射阳县城加工、销售冷冻鸡腿的个体经营,我从邻县(东台)所购鸡腿,是从外省送货来的,(我这是他们送货的其中一个点),所以“动物检疫证明”上记载的货物到达地点是我经营地的邻县,每批货物公用一张“动物检疫证明”。因此当今年10月8日射阳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我汇报了不能当场出示“动物检疫证明”原因,并于次日将“动物检疫证明”送请射阳县动物防疫监督站的领导阅示。领导说有证到射阳后也要报检,否则没用,一样要罚款。于是今年11月5日射阳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对我作出了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1768元。不知这样处罚是否恰当?我该怎么办?眼看我债台高筑,又要破产,万般无奈,请求好心人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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