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处罚是否恰当?如果恰当,责任在谁?
更新时间:2009-04-11 20:04:20
问题描述:
08年10月工商局在我商铺以不能提供食品生产日期当日质量检验报告不符为由(事发当时已提供了中山市质检局的季度检验报告,但不被采纳),扣留了我商铺价值2000多元的食用油(其中包括鹰唛,金龙鱼,红灯等名牌)。事后我铺多次要求生产厂家重新提供工商局要求的检验报告,均给告知当时不被采纳的那份质量检验报告没问题。无奈之下,09年3月,我商铺与多名生产厂家代表前往工商局咨询,并提供工商局所要求的检验报告,却被告知已过了处理时间。4月1号,工商局正式对我铺送达了处罚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作出处罚。请问工商的处罚决定是否恰当?如果恰当,是否厂家有相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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