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不合法规定可不可以离职后申请仲裁?
更新时间:2008-12-23 20:39:18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有下列不合法规定(也许是合法的,我们理解错了):
1、把工资的60%定位基本工资,公积金和加班按照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2、加班只给200%(应给300%时)或100%(应给200%时)。
3、年休假得在这个公司干一年后才开始有,并且开始有的那年只能按比例休(比例为在公司干的整月数除以12)(假设我2007年6月到公司报到,必须1年后即2008年7月开始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且因为2008年7月到12月共6个月,所以2008年只能享受本应享有年休假的一半)。
4、考勤考到25号,公司裁员都是通知就办手续走人,有给一个月的没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钱,但是要你上到月底30号或者31好,多出的5天活6天不给工资。谁也不敢提,提了害怕他就干脆在让你上一个月班(就算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了)。
如果现在提出仲裁,那只有不干了否则的话以后的日子没个过了,还不整死你。所以问一下,能不能在公司裁员后或辞职后,拿到所有的钱之后再提出劳动仲裁的要求?把工资的40%所对应的公积金、加班费补上,少给的加班费补上;把本应给而没给的那些年休假给补钱,300%;把多上的那5、6天的工资给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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