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9-11-06 13:24:59
问题描述:
请问各位律师对我所述的是真的构成了“贪污”,因为给我的概念“贪污”是利用职务之便占用他人或公司财务为己有,即部归还也不承认,才能构成贪污。
请问各位律师我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吗,甚至走法律的途径。胜算有多大。是不是我真的像公司所说的只是补偿我三个月。而不是从我入职之日算。因为今天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我,新的劳动法关于补偿的都是从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法开始实施之起开始计算,关于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在此补偿之列。但是我今天翻了劳动法其中第47条。于各位律师说的一样。请问各位律师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以上所述都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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