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未解除劳动合同,拖欠的工资应该怎么计算?是否可以反告B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和客户佣金?
更新时间:2009-10-28 20:36:21
问题描述:
A在B公司工作, B公司拖欠了A从08年9月——09年4月的工资及签字确认后的客户佣金(共计10w),09年4月后A自动离职,但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到2010年10月。在此之前,A经手一笔C公司价值25w的业务,一直未结清。
然后,B提出希望A能把25W的业务款追回。多次沟通达成协议,A帮B追回业务款的15W元,另外10w作为公司拖欠的工资及客户佣金由C给到A。
结果,A帮B要回15W后。B公司反悔,并到C公司追讨剩余10W,并且提出这10W应计入25W的业务费内。
注:这笔业务无合同及销售凭证
问题:
1. 请问B公司有理由追讨剩余10w吗?
2. 佣金申请单作为公司行为具法律效应吗?
3. A的行为有违法吗?
4. 劳动合同未解除,拖欠的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5. A是否可以反告B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和客户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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