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承担单位的经济损失吗?
更新时间:2009-10-24 12:20:17
问题描述:
今年4月10日,我作为办公室主任,经理通知我由花都去肇庆**大桥工地进行砂、石材料招标。我负责协助工作,写宣传报道等,具体负责招标的是商务部,当时部长跟说,帮忙去招标现场收取投标保证金,财务就不去了,我同意了。去之前我写好收据,盖好章,交款单位空着,现场收钱,填单位。去后共收取了41万,包括6万元支票一张,经过报价,现场淘汰了部分厂家,余15万现金和6万元支票我保管。在肇庆住了一晚,第二天4月11日回到花都,是星期六,休息,星期一13日,我将钱放进文件柜中锁住。因为让我收钱的是商务部长,我去找说,钱怎么办,我从家里带到办公室了,是否通知退款,她说马上就确定中标单位,我说放在我这里不安全,要不交财务,她说太麻烦,放在我的办公室不要紧,说钱时,还有参与招标的另两位女同事。第二天早上上班,保证金被盗。所有迹象表明是内盗,当时报警但事情过去7个月,案子没破。最近公司领导开会初步研究要我个人赔偿70%,10.5万元,我觉得委屈,我不是财务人员,派我去收钱,现在钱被盗,凭什么要我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我有什么理由不承担全部责任呢。
我请教律师,寻求帮助,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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