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上述行政判决能(需要)是否应该给我下达一份“决定书”?
更新时间:2009-10-19 10:58:02
问题描述:
我对象于2006年7月5日下班回家途中遇机动车伤害事故,当年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劳动仲裁作出裁决,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重新认定工伤”,接着公司又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判“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医疗费自行负担”。
2009年2月被第二次认定为工伤。我到劳动局要求仲裁,回答"已裁决,不再二次裁决”。我又到法院诉讼,回答“需对上述民事判决再审”。我再到临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上述民事判决再审,已递交申请书三个多月,现在回答“需先撤销上述行政判决”。
请问:上述行政判决能(需要)撤吗?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该给我下达一份“决定书”?
公司欺负我不懂法律,要让我打不完这场官司,恳请您用心给我分析一下,下一步我该怎么办?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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