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要求中止合同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09-10-26 12:11:32
问题描述:
本人与2009年8月10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办事处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由于家中父亲生病,在8月和9月两个月中本人共有过四个工作日外加5个小时的请假,当时都得到项目经理及管理组的口头批准,10月14日公司项目经理找我谈话,口头告之说人力资源部要求中止合同,没有书面通各,也没有说原因,只说可能是请假太多,要我在近期将工作交接完毕离职,并在这期间有过加班,没有发放加班费,我发送邮件给办事处经理,要求补尝一个月的工资及补发加班工资,办事处经理回复说试用期中止不需要补尝,公司规定周六周日加班给10元午餐补助,没有其它回复,我再回复说公司规定只有午餐补助是远光公司的规定,是违法的,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一部分,我在没有确认没有无法胜认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无权单方面中止合同,目前没有回复,到目前为止没有调岗,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做,公司如以其它理由说我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我该如何维权。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