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发生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9-10-15 15:06:16
问题描述:
本单位的合同属于一年制合同,在2008年12月份起,续签了两年,即到2010年。单位合同法规定,病假累计达1年的要解除合同。我在2008年2月份确诊为重症甲亢,期间住院治疗,身体有一定好转,2008年请了4个月病假。回到工作岗位,到2009年三月份,旧病复发,又继续住院治疗,期间一直交有病假条。在10月13号单位通知我去办理辞职手续,原因为累计病假超过一年。辞职手续在月底办清。但目前我已有一个月身孕,当我告知单位劳资科室人员时,他们说前期已经累计病假一年,所以同样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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