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的定位与准则
更新时间:2009-10-16 01:49:55
问题描述:
我在广州的一家鞋厂做生产普工,该工厂的生产规模在八百余人左右,该公司的劳动用工关系实在不当,
1、我们作为最底层的生产者,建立的关系是六天十小时、月生产量达5万保底薪为860、超出部分按计件算加班费(产线为集体计件方式),且工资支算含糊不清。
2、上班时间不稳定,公司遇敢货时得牵制加班到完成为止,加班费未有按劳动法律规定支算,
3、该公司遇有客户参观时,员工的上班出勤卡一律换上假的以做掩饰。(原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7:30~12:00下午13:00~18:30;换上的假出勤卡上的时间为上午8:00~142:00下午13:30~17:30)
4、该公司的管理制度相似奴隶制似的,存在极其的人格歧视,对待员工常有大吼大骂,要求员工必须得劳服期满一年之后才能辞工,不然要求辞工者一律不批(目的时逼人自离不给工钱)
5、该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实属违规,无三方法律担保人签证,且没有颁给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底稿。
尊敬的法官大人我的以上诉讼均属事实,请法官给予一个公道的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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