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国家税务局及地方分局突然通知所有药店必须补齐20072008年度已经由原税务人员核定缴完后的税款,以前核定税并不算数,我们可不可以不予理睬
更新时间:2009-10-14 16:08:16
问题描述:
2009年初国家税务局及地方分局突然通知所有药店必须补齐2007--2008年度已经由原税务人员核定缴完后的税款,也就是说,以前核定税并不算数,必须从新核定税额,并一次性补齐,否则,交由法院追缴,而法院也已下达行政诉讼和传票,我们可不可以不予理睬,或则行政诉讼,有多大胜数,我们该咋办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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