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如何拿到竞业补偿金?
更新时间:2009-09-15 17:42:18
问题描述:
本人与公司于2006年11月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或离开甲方后两年内,在江苏省,浙江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吉林省,山东省,四川省,广东省,福建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山西省以及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和重庆市区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也不得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或之后争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工离职。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甲方将支付其一年的薪金做为乙方执行竞业禁止条款的补偿金。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第27条:
1)乙方因无力承担工作而被辞退
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被辞退
3)乙方依据第33条第1 2 3 4款被辞退
因上述有几个条款是公司可以避免提供补偿金的,如果我想拿到该补偿金,应该怎么做?是否自己打一封辞职信而公司盖章,表明我为自己辞职而非公司辞退即可?辞职信应怎样措辞?或者还有其他的一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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