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办房产证应该补缴房款吗
更新时间:2009-09-12 05:59:36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10月25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4.5平方米,交房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但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年11月16日。交房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赔偿了一定违约金。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在业主们强烈要求下,2009年8月底开发商与房管局一起对房屋面积进行了测量,准备办理房产证。测得面积为99.3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大4.8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先补缴购房款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当时的购房合同是开发商事先准备的,其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约定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请问能否向开发商对延期办理房产证进行索赔?能否以开发商事先选择了面积差异处理约定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的约定,不符合国家关于超出3%误差比部分让开发商承担超出3%的房价。应如何处理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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