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房屋面积缩水,违规收取税款。
更新时间:2009-09-08 15:37:34
问题描述:
原与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开发公司已申请破产并注销,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迫于无奈不得已妥协。结算方式不按当初签订协议结算,1过渡费:合同体现为24个月,而开发公司却按18个月结算。2销售不动产发票税收:开发公司在住户不懂得纳税义务的情况下要求个人承担10%的发票税。3原开发公司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合同面积为73平方 而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却被告知只有70.12平方。而实际结算的时候按73平方结算的。后找开发公司核算、对此情况开发公司予以解释为原来合同中没有写明平方单价,并且原是照顾购买不予退还缺少面积的购房款。而实际由房款总价的带来的契税滞纳金、营业税以及契税多缴纳可以退还吗?这样的情况下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税款可以要求退还吗,少的面积可以要求返还吗?另外现在开发公司是否可以按原合同当中约定索要利息呢? 因开发公司注销,其主管单位为建委且结算也是与建委结算的。现在起诉应该起诉建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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