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手房纠纷!很复杂希望高级专业律师帮解答!谢谢

更新时间:2009-09-07 16:21:52
问题描述:
我先叙述一下:朋友家住的那个地方的房子是属于三手房了,这的家家都没有房产证。 我朋友家现在的房子是几年前在第二个房任手里买的。所以没房产证也算正常的。当时买房的时候!和卖房签了一个书面的手续字据。可是在他们村委会的居民住房资料上,这个房子的房主姓名还是原来第一任房主的。当时也没改,就忽略了。 问题来了。可是现在因为拆迁,有拆迁款几十万。所以那个第一任房主居然来耍赖。说房子没卖给他家。很乱啊,这是个三手房,还没房产证。 现在问题是居委会上房主名字改不了了。 因为要想改名字必须要资料上的房主和我朋友签字。 可是第一任房主根本不会签字的!!他明明就是来抢钱的。第一任房主起诉,这月中旬就开庭了。 想了很多办法,也想到找第二任房主来证明一下,可是第二任房主不同意,拒绝。 人品多差啊~ 所以这个问题挺难的,我朋友家拆迁款是一方面,可更重要的是万一官司输了,连住的地方都没了。 所以跪求大家帮帮忙,出出主意也好啊,世界上的好人总比坏人要多。十分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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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张周斌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你电话或者当面咨询本律师。
    2009.09.05 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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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志成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你们有麻烦了,你的情况讲的不太清楚,我把前些天后我的一些同学在网上对涉及农村房屋问题的一些讨论,帖出来,您参考一下吧: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的宅基地(即所谓“老宅基”)使用权纠纷,应当参照宅基地的长期使用状况,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解决。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其具有保障功能,更明确地说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是指保障农民生存利益的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反映到制度设计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的特殊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使用权人的特殊身份而取得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或者由其他法规规定的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向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设立的限制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取得的无偿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是国家给农民的一种福利,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使用权人不需要支付使用费。

    4、使用的永久性。农村居民在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世代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并且这种使用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宅基地上的房屋消灭后,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存在,可以重新建造房屋。

    5、用途的有限性。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和转让。

    在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中,很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性待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紧密相连,且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国家政策一直以来屡屡强调农村房屋不得进行买卖。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八、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可以继承?

    答:《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九、什么是宅基地纠纷?

    答: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

    十、怎样解决宅基地纠纷?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
      原有的: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补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补充: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2009.09.05 1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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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金刚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我现在正代理与你朋友问题想类似de案子,建议速带起资料与我联系。
    2009.09.05 15:19:23
    点赞
  • 杨明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如果你所说的房屋是小产权房屋,而你又没有权利购买的话,那买卖协议应当是无效的,但是你可以反诉对方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你符合购买条件应当是有效的,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合同。最好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具体事宜电话联系本律师。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2009.09.05 19:29:33
    点赞
  • 齐凤霞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为好。
    2009.09.07 16:21:5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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