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9-09-05 22:52:36
问题描述:
最近,公司在我劳动合同未满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协商终止合同,对此有几个疑问请教:
1、看劳动法上说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那实习期会不会计算在内?
2、由于我们工资组成比较复杂,由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提成+补贴 等组成,那在算劳动法里提到的工资时是以基本工资算、工资总额算还是根据税后的工资算?(补充一点:补贴以现金发放)
3、劳动法第四十条中提到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是否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是否依然需按1年补偿一月工资补偿?
4、离职时的工资计算是到什么时间为止,在得到通知的这30天是否依然会被算成工资给我?
5、如果对单位写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中的理由有异议可否拒绝签字要求修改?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