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消产权赠送[求助]
更新时间:2008-03-27 09:34:28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丈夫去年1月去世无遗嘱,当时我们共有现金24万元,名下无房产,两个月后(3月份)我从中取18万元购一房自住,同月得到产权证。产权人只写儿子的名字,我写下字据,内容为该房由我出资购买,将产权赠送给儿子,没作公证。我们有一子一女,均成年。最近因故分割我丈夫遗产,问:1.产权证直接写上儿子的名字,所以我只是赠送购房款,而我的字据写 “将产权赠送给儿子”,又没作公证,是否可认定我写的字据无效?2.由于部分购房款来自遗产,是否影响儿子继承他父亲遗产?3.我两子女应分别得遗产4万元,共8万元,我买房后仅剩6万元,即我得补上2万元,我成为债务人,可否按《合同法》第74条由我女儿(债权人)起诉撤消产权赠送?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