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有《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08-12-07 18:05:29
问题描述:
哪有《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可以下载啊,兄弟我急用啊。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
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杨洋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是不是这个————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13号)

    《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3日

    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审判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督促、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道德和警示教育,对遵守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和制度;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三)结合查办案件情况,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
      (六)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济社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对重点行业和部门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岗位,应当加强防范。


      第九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职权中,应当公正执法,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大额投资、产权交易、物资采购、资金调度、产品销售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收益分配情况,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
      (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利用职权、职务以及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职务影响实施的其他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部门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不依法行政或者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认真整改并在30日内将采纳建议情况和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及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机关、部门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和制度的机关、部门提出批评,有关机关、部门对建议和批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公民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有关机关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方式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职务犯罪情况档案和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二)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玩忽职守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本单位有涉嫌职务犯罪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贪污贿赂、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2008.12.07 18:05:29
    点赞
  • 专业本地律师团队 · 7x24小时在线服务
    咨询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在线解答
  • 描述问题
  • 接入律师
  • 问题解决率99%
立即咨询
当前已有 3456 位用户正在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劳动法关于公休假的最新规定
劳动法关于公休假的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纠纷 18358
《计划生育条例》
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
全部1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刑法》第七十八条相关司法解释
是关于立功和减刑的规定,要结合案情来理解。
全部1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此规定与国家
所问的问题不清楚,国家只有一个《工伤保险条例》,地方文件都是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文件,与国家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依据国家文件为准。
全部1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律师解答动态
1小时前
欧阳移和律师
近期帮助 1237 人
职业药师可以通过药企帮助报名吗
3小时前
王强律师
近期帮助 61468 人
被法院执行标的金额是我欠款金额吗
3小时前
张强律师
近期帮助 24716 人
未婚先孕现在孩子妈妈失联了,报警,警察会帮找吗
3小时前
张强律师
近期帮助 24716 人
参与赌博超过37了,现在还没有判,是什么样的情况
3小时前
天习律所律师
近期帮助 37839 人
拍了别人的背影,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给了别人,这样要坐牢吗
今天 01:07
王奎律师
近期帮助 10060 人
单位团购房全款买入。买时未限购后来限购,后来房地产公司以经济纠纷被查封,能否解封?
今天 00:38
刘江律师
近期帮助 2613 人
你好在吗,我是上班受伤后快一年了,申请工伤被中止了,还可以继续申报吗
今天 00:35
许睿律师
近期帮助 2306 人
你好我想咨询下离婚官司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