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问题
更新时间:2009-08-27 15:32:04
问题描述:
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有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问题。
我所在的这个公司,在2007年的3月份发出通知,说向公司写申请,就可以到日本总社研修1个月,条件是交1万元抵押金,以及扣押一个月的工资,签3年的合同,等合同期满后才能退回抵押金及当月的工资。随后我向公司提交了想去日本研修的申请,在4月中旬就派去日本了一个月。
但实际上,到了日本总社才知道不是真正的研修,而是前3天介绍我们怎么样做产品,
会了之后都一直在流水线上站着作业,很辛苦。因为是翻译,在生产线上偶尔帮其他人员翻译一下,以及生活上的一些照理。
由于自身因素的考虑,在今年的12月份左右想要小宝宝,如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
但是到合同期满还有4个月,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向公司要回抵押金及那一个月的工资吗?
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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