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提出质量抗辩吗
更新时间:2009-08-20 17:35:28
问题描述:
我们是石家庄的某公司,与长沙中联重科有经济纠纷,我方向银行贷款购买中联的加热机(价格500万),机器运回后有一定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公司中止了向银行还贷,中联以担保人的身份支付了剩余的银行贷款,现告到法院向我公司主张担保追偿权。但我们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中并没有中联重科,只是后来我方因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拒绝向银行付款后,中联重科才与银行达成协议替我们偿还了欠款,我方后来和中联签订了承认其替我方偿还了贷款并制定了还款计划的协议。我们与中联签订的主买卖合同和附合同都有关于贷款的规定。中联起诉到长沙法院后,我方以质量不合格提出抗辩。中联认为买卖合同和担保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质量问题是基于买卖合同,担保追偿权是基于担保合同,质量问题只能另行起诉,但此担保追偿的金额我公司应付给中联重科,不同意我公司提出的抗辩。请问中联的论点对吗?中联是担保人吗?是不是两种法律关系?我公司是不是必须先偿还中联偿还给银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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