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有住房租赁
更新时间:2009-08-15 18:47:45
问题描述:
我女儿1997年出生,其父生前从1991年承租两间北京宣房开发公司的公房,我1997年与其父结婚住在此地。1998年与其父离婚后,我女儿在父母双方居住,2003年其父去世。在离婚诉讼期间其父拿着我亲笔写的分户申请将其中一间房变更为其父的三哥,分户时其父、其父的三哥均没有分户申请的书证,只有我在其父威胁我要想离婚必须写一份同意分户的申请,所写所签字。否则他不同意离婚。)其父、其父三哥承租合同签字均为其父所签,而其父的三哥在玛钢厂有宿舍房的租赁合同,现法院判决我女儿没有共居人的权利,判决其父与房管局相互串通的分户协议有效,并把分户后原本其父承租的那间房又改成了其父的三哥。从1991年至今其父的三哥从未在此居住过。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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