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纠纷
更新时间:2009-08-08 11:27:01
问题描述:
一、甲方将沿街店面一间(使用面积20平方米)承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从2008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4日。承租期限为贰年,乙方在承租期间仅享有使用权。
二、乙方按先承租后使用的原则,每月交纳租金900元。付款方式按月交纲租金,付款时间为每月十日前到银行上缴工会账号。
三、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2700元,付承租期满后退还。
1、负责为乙方提供20平方米店面。
2、负责安装好租凭房屋内水、电用,费用由乙方支付。
3、保证乙方所租赁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权。
乙方:
1、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政策和省市政府及工商、税务、物价、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情况下经营。如有违反,自行负责。
2、按时依约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或延收,乙方不负责延迟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3—交滞纳金。
1、承租人与本合同承包人不符者,或转租未经甲方同意的,拒交或拖欠租金(包括其他费用)达1个月者。
2、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继续使用,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不互承担任何责任。
六、租凭期间,甲乙双方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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