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于2009年7月16日将我以人格权纠纷案向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请王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我真的需要赔偿她一万元吗?
更新时间:2009-07-21 21:22:56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军工企业员工,2007年7月我单位党群部门组织西柏坡、白洋淀红色旅游,旅游期间用数码相机拍照留念,回来后就储存在电脑硬盘里,于2009年6月上传到我的空间里,大多数都是合影,只有一张一名女同事单人照和一张我们的二人合影,直至2009年7月初这名女同事爱人提醒我说将其妻子的照片从空间里删除,当时我家宽带欠费不能上网,后于7月10日交了宽带费,按照他的要求将所有带有他妻子的照片全部删除,并将QQ相册设置密码,尽管这样原告还是于2009年7月16日将我以人格权纠纷案向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我也承认我没有经过原告允许擅自将她照片上传QQ空间,但是我没有将其任何个人信息公布,事情经过就是这样,请王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我真的需要赔偿她一万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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