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的公司管理制度,实际没有执行下去,能否按照作废处理?
更新时间:2009-07-14 08:05:14
问题描述:
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因不能胜任工作,导致公司几个月的工资无法发放,最后在年底辞职后居然带走全部人力资源部的资料、信息,并将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各类工资的双倍。请问:在招聘此部长时公告按《薪酬管理办法》发放工资,现在能不能 以 《办法》试行为由,作废《办法》?且该部长带走公司资料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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