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问题
更新时间:2009-07-12 22:46:36
问题描述:
我是买房人,现在由于卖房人的原因,要延迟交房,他声称要11月2日交房给我,但我们当时买卖合同是规定6月30日交房。
我现在准备起诉法院,要求卖房人支付延迟交房每天0.1%的违约金(560元/天),可是起诉法院的诉讼请求中,是不是一定要写要求卖房人支付违约金的实际金额呢?不能只写要求卖房人支付延迟交房每天0.1%的违约金(560元/天),如果一定要写实际金额,我写违约金的金额是不是要写到11月2日呢?因为卖房人虽说要11月2日交房,但有可能我起诉法院要求他支付违约金,他看见这么多违约金,说不定法院判的时候他就会交房给我。但如果我写的短,万一他一定要11月2日交房给我,那我不是少算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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