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09-07-09 11:02:35
问题描述:
产权申请书
我叫陈某男1932年5月25日生 (中间是析产的内容)
于1999年张某的母亲去世 留下张某一直在我身边,照顾我比较好。
现在我想把我个人的产权留给张某长期使用
因为我年龄大了,需要早一点把产权分清,以免日后有纠纷。望早日解决好产权证。
问题一:该书虽然写的是:产权留给张某长期使用,但该书的标题是《产权申请书》,这是第一,第二;是否也可以根据后者优先于前者的原则? 在写:“把产权留给张某长期使用”之后又写了:“因为我年龄大了,需要早一点把产权分清,以免日后有纠纷,望早日解决好产权证”。请问,后着的内容是否可以驳回前面的的内容?
问题二:该书为什么没有过户掉,因为该栋房屋是私房,建房申请表中还有其他几个人的名字,其他几个人不愿意放弃,所以也就没有过户掉。现在陈某已经去世。
那么我想问的是:责任不在陈某身上,并不是陈某只是写在纸上并没有去过户,而是,已经去了公证处后发现,建房申请表中还有其他几个人的名字所以没有办法过户,如果我能证明当时陈某和张某去过公证处,那么是否可以认定陈某的这个《产权申请书》依然有效吗?
这此都非常感谢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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