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賠償金額中是否要算績效在內?
更新时间:2009-06-30 12:12:54
问题描述:
我們因業務方面問題,整個部門30多人將在7-31解散,6.29號老闆已經全部告知我們。目前想詢問賠償金的問題。我是07-12-15跟公司簽訂合同,之前試用期2個月每月1600元。用工合同上寫的是計時工資每月1600。談合同時經理說為了避稅全部工資2100,其中1600寫進合同,500塊以現金給付。08年合同到期續約了2年,工資加了300。總工資為2400,其中合同上寫1900,現金工資500。
目前部門要解散,我得到的賠償金為3800元,即2個月的基本工資1900乘以2得出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據以上條例跟人事要求以2400計算,人事答覆是另外的500是績效。不算在賠償範圍之內。而且經查看,工資條上的確沒有寫有這500元。但是我們每次拿錢時都要簽名的上面寫的是獎金。
大概情況就是這樣。請問律師大人,這個要如何算?如果要打官司的話是否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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