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又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否视为合同自动续签?
更新时间:2009-06-18 09:54:49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5月13日受聘于一家房地产公司任销售员一职,公司于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其中未涉及社保,也未提及自动续签。合同期于次年5月13日到期,此后我与公司都未提及续签之事,但劳动关系仍然保持,一直到2009年6月。
1.像我这种未提及而事实也未购买保险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否能界定为无效合同?
2.如视此合同为有效合同,那么2008年5月合同签订期限到期以后仍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是视为之前的合同自动续签,还是可视为2008年5月以后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3.另外我们销售员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部份是否视为要求双倍赔偿的工资部份?
4.目前我们已向劳动部门反映了情况,并且申请了仲裁,我们能提供的有力证据为在岗期间每个月工资表(个人2008年1月至今总额为89000元),表上有公司法人及各部门领导的签字(此件为复印件),公司目前在对我们进行协商,结果还没有出来,鉴于以上情况,我向公司提出的索赔金额,能否给点参考意见。
5.另外补充一点,以上提到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到期以后就遗失了,这种情况在诉讼过程中会不会起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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