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疗期工资法规
更新时间:2009-06-16 17:53:47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一名外企职工从事餐厅管理工作。2009年3月7日在医院确诊怀孕,是先兆性流产高危,需卧床休息。从3月7日开始和领导达成一致休病假。之前公司公布的病假政策是:工作5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休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工资按照70%发放。6月11日,公司工作人员到我家通知我现在公司的政策改了,5年以上的员工只能领63个工作日70%的工资,其他时间在医疗期内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重庆为680元,该政策从6月1日开始执行且有追溯力,以前休的病假也在计算范围内,也就是说从6月开始我就只能领680元最低生活保障。关于以上内容有如下咨询问题:1,重庆地方法规对医疗期职工工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2,6月11日接到通知的公司新政策可以溯及3月开始的病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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