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案件
更新时间:2009-06-15 22:31:38
问题描述:
2008年2月1日进入一家公司,签一年期合同,2009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以续签的名义要求本人先行在合同上签字,并以公司盖章的名义将合同收走,至今未发还,本人至今还在公司工作.
因公司近期将从上海搬迁至深圳,所以特咨询如下:(1)从2月至今,公司不返还我已签字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看作公司未于我签署劳动合同?法律依据?(2)相关补偿金如何计算?(3)如果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相关案件是在上海进行还是在深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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