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争议问题
更新时间:2009-06-04 08:19:36
问题描述:
陈**、黄*、韦**等三人于1985年之前在(地名)米旧已经开荒种植,**村村民小组把米旧面积为140亩的土地于1987年8月30日至2007年8月30日发包给黄**经营,期限二十年。由于原先三人的开荒地位于米旧承包地中。1987年,为利于承包地与开荒地双方的经营管理,划分承包地外围地段给原三人,开荒地纳入承包地范围。之后,由于黄*、韦**两人嫁去外村,不得继续经营开荒地,本村人仍可继续使用开荒地。08年承包期满后,村民小组收回出租地并划分给农户,承认黄*、韦**两人开荒地的经营权,但不承认陈**的开荒地经营权。在没有与陈**土地继承者协商的情况下,于08年9月将陈**原开荒地发包给另一村民。由此产生的争议,09年4月份镇调委会到村中进行调查,原来一同在米旧(地名)开荒种植的另外两人均证明此地为陈**1985年前的开荒地并持续经营至今并签名、作证。但镇调委会以余留开荒土地发包有资料记载(实际为08年9月25日)为由,对陈**开荒地连续经营为丢荒的事实给予否认、视为无效。镇调委会5月17日下发的意见书有何法律效应?该如何保住利益?是否可向法院诉讼村委恶意及镇调委包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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